期间,当事人为了提升网店排名,组织人员以发空包形式进行虚假交易,虚假交易金额达12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实施混淆、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6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0万元。
案例二: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动查办林某某等人微信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3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林某某朋友圈销售口罩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无法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及购进票据。
执法人员同时迅速锁定“三无”口罩上游经销商陈某并查获三无口罩4200只。经送法定机构检测,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由于案件牵涉多地多人,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转战浙江、福建等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初步查明,该案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8名涉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检验检测证明口罩案
4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线索,组织绍兴、湖州两地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绍兴某外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长兴县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涉嫌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
在查实相关证据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指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管辖。经查,当事人于今年3月下旬开始生产KN95口罩,因初次生产口罩,为防止口罩质量不合格,从他处购买口罩冒充其公司产品,送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再用该公司生产的口罩照片替换检测报告中的照片,伪造检测报告,以达到能尽快销售产品的目的。
当事人用上述伪造报告向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口罩66万余个,货值达400余万元。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7月1日,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8.881944万元,并处罚款2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