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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13: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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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gou)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发布: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金融监(jian)督,监(jian)管,处置

9月6日,国家金融监(jian)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gou)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旨在(zai)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gou)涉刑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zhi),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gou)处置、监(jian)管处置、监(jian)督管理、附则等七(qi)章,共四十(shi)五(wu)条。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jian)督管理等,坚持机构(gou)为主、属地监(jian)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在(zai)具体责任划分上,金融机构(gou)承(cheng)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金融监(jian)管总局负责指导、督促派出(chu)机构(gou)和金融机构(gou)的案件管理工作,金融监(jian)管总局各级派出(chu)机构(gou)按照属地监(jian)管原则,负责辖区内案件管理工作,并承(cheng)担上级监(jian)管部门(men)授权或(huo)者指定的相关工作,必(bi)要时可以提级查(cha)处下级派出(chu)机构(gou)管辖的案件。

《管理办法》对于案件的定义为:金融机构(gou)从业人员在(zai)业务经营过程(cheng)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qin)犯所(suo)在(zai)机构(gou)或(huo)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立案查(cha)处的刑事案件。金融机构(gou)从业人员违(wei)规使用金融机构(gou)重要空白凭证(zheng)、印章、营业场所(suo)等,套取所(suo)在(zai)机构(gou)信用参与非法集资(zi)等非法金融活(huo)动(dong),已由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立案查(cha)处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管理办法》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gou)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jian)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cha)、追责问责、案情通(tong)报从严要求,切(qie)实提高违(wei)法违(wei)规成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zhi)人民币一亿元(yuan)(含)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ren)后至案件审(shen)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chang)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huo)者等同(tong)现金的资(zi)产)等值(zhi)人民币五(wu)千(qian)万元(yuan)(含)以上,且占(zhan)案发法人机构(gou)净资(zi)产百分之十(shi)(含)以上的;

(三(san))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huo)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she)会不良影响的;

(四)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认(ren)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在(zai)信息报送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具体的报送内容、时限等。例(li)如,案发机构(gou)在(zai)知悉或(huo)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wu)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chu)机构(gou)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chu)机构(gou)收到报告后,应当审(shen)核报告内容,于五(wu)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ren)报告。

金融机构(gou)应当在(zai)报送案件报告后六(liu)个月内向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报送调查(cha)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shu)面申请延(yan)期,每次延(yan)期时间不超过六(liu)个月。

同(tong)时,《管理办法》还(hai)强调了案件追责问责工作。金融机构(gou)发生重大案件或(huo)者法人总部直接(jie)管理人员涉案的,追责问责工作由法人总部牵头开展,其余案件追责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gou)的上级机构(gou)牵头开展。

金融机构(gou)应当追究案发机构(gou)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gou)相关条线部门(men)负责人、机构(gou)分管负责人、机构(gou)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ren)定,对存在(zai)案件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金融机构(gou)除对案发机构(gou)及其上一级机构(gou)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ren)定外,还(hai)应当对其上一级机构(gou)的上级机构(gou)相关条线部门(men)负责人、机构(gou)分管负责人、机构(gou)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ren)定,对存在(zai)案件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认(ren)定为自查(cha)发现案件的,金融机构(gou)对主动(dong)作为、发现案件的案件责任人员,可以结合其在(zai)自查(cha)发现案件中起到的作用,适(shi)当减轻问责。

案件业务涉及多家金融机构(gou)的,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金融机构(gou)和责任人员的违(wei)法违(wei)规行为进行查(cha)处。

在(zai)监(jian)督管理上,《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在(zai)对金融机构(gou)进行监(jian)管评级评估、市场准入、现场检查(cha)计划制(zhi)定时,应当体现差异化(hua)监(jian)管原则,综合参考案件发生、处置以及自查(cha)发现案件等情况。

附金融机构(gou)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gou)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zhi),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jian)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zhi)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suo)称金融机构(gou)是指在(zai)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she)、农村资(zi)金互(hu)助社(she)、贷(dai)款公司、金融资(zi)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zu)赁(lin)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ji)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zi)产投资(zi)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zi)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hu)保险组织(zhi)、保险专业代(dai)理机构(gou)、保险经纪(ji)人。

外国银行代(dai)表处、外国保险机构(gou)代(dai)表机构(gou)、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监(jian)管的其他机构(gou)适(shi)用本办法。

第三(san)条 本办法所(suo)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jian)督管理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gou)为主、属地监(jian)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wu)条 金融机构(gou)承(cheng)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gou)资(zi)产规模、业务复杂程(cheng)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shi)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zhi)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gou)的案件管理制(zhi)度,负责本机构(gou)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liu)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负责指导、督促派出(chu)机构(gou)和金融机构(gou)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金融监(jian)管总局直接(jie)监(jian)管的金融机构(gou)法人总部案件的管理工作,负责案件管理相关监(jian)管制(zhi)度和信息化(hua)建设等工作。

金融监(jian)管总局可以提级查(cha)处派出(chu)机构(gou)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授权或(huo)者指定派出(chu)机构(gou)查(cha)处金融监(jian)管总局管辖的案件。

第七(qi)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各级派出(chu)机构(gou)按照属地监(jian)管原则,负责辖区内案件管理工作,并承(cheng)担上级监(jian)管部门(men)授权或(huo)者指定的相关工作,必(bi)要时可以提级查(cha)处下级派出(chu)机构(gou)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 案件定义

第八条 案件是指金融机构(gou)从业人员在(zai)业务经营过程(cheng)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qin)犯所(suo)在(zai)机构(gou)或(huo)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立案查(cha)处的刑事案件。

金融机构(gou)从业人员违(wei)规使用金融机构(gou)重要空白凭证(zheng)、印章、营业场所(suo)等,套取所(suo)在(zai)机构(gou)信用参与非法集资(zi)等非法金融活(huo)动(dong),已由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立案查(cha)处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第九条 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hua)为案件,但尚(shang)未达到案件确认(ren)标准的有关事件。下列情形属于案件风险事件:

(一)金融机构(gou)从业人员在(zai)业务经营过程(cheng)中,涉嫌(xian)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qin)犯所(suo)在(zai)机构(gou)或(huo)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金融机构(gou)向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报案,但尚(shang)未立案的;

(二)金融机构(gou)从业人员被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立案调查(cha),但无法确定其违(wei)法犯罪行为是否与经营业务有关的。

第十(shi)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zhi)人民币一亿元(yuan)(含)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ren)后至案件审(shen)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chang)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huo)者等同(tong)现金的资(zi)产)等值(zhi)人民币五(wu)千(qian)万元(yuan)(含)以上,且占(zhan)案发法人机构(gou)净资(zi)产百分之十(shi)(含)以上的;

(三(san))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huo)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she)会不良影响的;

(四)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认(ren)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shi)一条 自查(cha)发现案件是指金融机构(gou)在(zai)日常经办业务或(huo)者经营管理中,通(tong)过风险排查(cha)、业务检查(cha)、内审(shen)监(jian)督、纪(ji)检监(jian)察、巡视巡察以及本机构(gou)受理的投诉举报等内部途径,主动(dong)发现线索、主动(dong)报案并及时向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报送案件报告的案件。

金融机构(gou)通(tong)过外部转办的投诉举报、外部审(shen)计、监(jian)管检查(cha)、舆情监(jian)测、外部巡视巡察等渠道发现的案件,不属于自查(cha)发现案件。

第三(san)章 信息报送

第十(shi)二条 案发机构(gou)在(zai)知悉或(huo)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wu)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chu)机构(gou)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chu)机构(gou)收到报告后,应当审(shen)核报告内容,于五(wu)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ren)报告。

金融监(jian)管总局直接(jie)监(jian)管的金融机构(gou)在(zai)知悉或(huo)者应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wu)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报告,并抄(chao)送机构(gou)监(jian)管部门(men)。

金融机构(gou)分支(zhi)机构(gou)发生重大案件的,金融机构(gou)法人总部在(zai)收到其分支(zhi)机构(gou)案件报告后,应当审(shen)核报告内容,于五(wu)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jian)管总局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报告。

第十(shi)三(san)条 金融机构(gou)应当综合考虑(lu)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经办机构(gou)等因素(su),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gou)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第十(shi)四条 金融机构(gou)内部发生多起案件,且案件之间无关联的,应当分别报送案件。单一案件涉及多家金融机构(gou)的,各金融机构(gou)应当分别报送案件。单一案件涉及金融机构(gou)内部多家机构(gou),且由同(tong)一派出(chu)机构(gou)监(jian)管的,可以由较高层级案发机构(gou)合并报送案件。

第十(shi)五(wu)条 涉案人员先后在(zai)同(tong)一金融机构(gou)内部不同(tong)机构(gou)任职,办案机关通(tong)报信息明确任职机构(gou)的,由任职机构(gou)报送案件;未明确任职机构(gou)的,由符合案件定义的最后任职机构(gou)报送案件。涉案机构(gou)由不同(tong)派出(chu)机构(gou)监(jian)管的,案件报送机构(gou)的属地派出(chu)机构(gou)负责牵头案件处置,其他派出(chu)机构(gou)对辖区内涉案机构(gou)的违(wei)法违(wei)规行为进行查(cha)处,并及时将查(cha)处情况通(tong)报牵头部门(men)。

派出(chu)机构(gou)在(zai)案件处置过程(cheng)中发现辖区外金融机构(gou)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监(jian)管权限,及时向金融监(jian)管总局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移交。

第十(shi)六(liu)条 案件应当当年(nian)报告、当年(nian)统计,按照监(jian)管部门(men)案件确认(ren)时间纳入年(nian)度统计。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的立案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案发机构(gou)初步核查(cha)后,按照监(jian)管权限,由金融监(jian)管总局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认(ren)定。

第十(shi)七(qi)条 案件处置过程(cheng)中,涉案金额、涉案机构(gou)、涉案人员以及涉案罪名等发生重大变化(hua)的,金融机构(gou)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续(xu)报。

第十(shi)八条 对于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依法撤案,不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shen)判机关依法终止审(shen)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决无罪或(huo)者经监(jian)管部门(men)核查(cha)不符合案件定义的,金融机构(gou)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相关金融机构(gou)和人员存在(zai)违(wei)法违(wei)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cha)处。

第十(shi)九条 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续(xu)报报送要求与案件一致。金融机构(gou)在(zai)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核查(cha),持续(xu)关注事件进展,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报送案件报告;明确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撤销案件风险事件。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风险事件,相关金融机构(gou)和人员存在(zai)违(wei)法违(wei)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cha)处。

第四章 机构(gou)处置

第二十(shi)条 金融机构(gou)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承(cheng)担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件等案件信息;

(二)开展涉案业务调查(cha),按规定报送调查(cha)报告;

(三(san))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ren)定并开展追责问责;

(四)排查(cha)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

(五(wu))对造成重大社(she)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fu)报告案件情况;

(六(liu))按规定报送案件审(shen)结报告;

(七(qi))对案件进行通(tong)报,重大案件应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第二十(shi)一条 金融机构(gou)应当成立调查(cha)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cha)工作。金融机构(gou)发生重大案件或(huo)者法人总部直接(jie)管理人员涉案的,调查(cha)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分支(zhi)机构(gou)发生非重大案件的,调查(cha)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gou)负责人或(huo)者相关部门(men)主要负责人担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gou)发生重大案件的,调查(cha)组组长由省级机构(gou)负责人或(huo)者其管理行负责人担任;不属于省级机构(gou)或(huo)者管理行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gou),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shi)二条 涉案业务调查(cha)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涉案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cha),制(zhi)定处置方案;

(二)查(cha)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总结案发原因,查(cha)找内控管理存在(zai)的问题;

(三(san))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依法维护(hu)机构(gou)和客户权益;

(四)提出(chu)自查(cha)发现案件的认(ren)定意见和理由;

(五(wu))做好舆情管理和流动(dong)性风险管理,必(bi)要时争取地方政府(fu)支(zhi)持,维护(hu)案发机构(gou)正常经营秩序;

(六(liu))积极配(pei)合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第二十(shi)三(san)条 金融机构(gou)应当在(zai)报送案件报告后六(liu)个月内向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报送调查(cha)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shu)面申请延(yan)期,每次延(yan)期时间不超过六(liu)个月。

第二十(shi)四条 金融机构(gou)应当制(zhi)定与本机构(gou)资(zi)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cheng)度相适(shi)应的案件问责制(zhi)度或(huo)者在(zai)问责制(zhi)度中明确案件问责情形,报送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

国有金融机构(gou)应当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相关规定,加强对履行组织(zhi)、领导、管理、监(jian)督等职责人员的教育、管理、监(jian)督,严格依规对案件责任人员开展追责问责。

第二十(shi)五(wu)条 金融机构(gou)应当分级开展案件追责问责工作。金融机构(gou)发生重大案件或(huo)者法人总部直接(jie)管理人员涉案的,追责问责工作由法人总部牵头开展,其余案件追责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gou)的上级机构(gou)牵头开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gou)发生重大案件或(huo)者法人总部负责人涉案的,由省级机构(gou)或(huo)者管理行依据干(gan)部管理权限对案发机构(gou)法人总部相关负责人开展追责问责,其余案件追责问责由案发机构(gou)法人总部负责;不属于省级机构(gou)或(huo)者管理行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gou),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shi)六(liu)条 金融机构(gou)应当追究案发机构(gou)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gou)相关条线部门(men)负责人、机构(gou)分管负责人、机构(gou)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ren)定,对存在(zai)案件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金融机构(gou)除对案发机构(gou)及其上一级机构(gou)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ren)定外,还(hai)应当对其上一级机构(gou)的上级机构(gou)相关条线部门(men)负责人、机构(gou)分管负责人、机构(gou)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ren)定,对存在(zai)案件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认(ren)定为自查(cha)发现案件的,金融机构(gou)对主动(dong)作为、发现案件的案件责任人员,可以结合其在(zai)自查(cha)发现案件中起到的作用,适(shi)当减轻问责。

第二十(shi)七(qi)条 金融机构(gou)应当针对案件制(zhi)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向属地派出(chu)机构(gou)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金融监(jian)管总局直接(jie)监(jian)管的金融机构(gou)法人总部向金融监(jian)管总局机构(gou)监(jian)管部门(men)报告总部案件整改落实情况,抄(chao)送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

第二十(shi)八条 金融机构(gou)应当在(zai)报送案件报告后一年(nian)内查(cha)清违(wei)法违(wei)规事实、完成案件追责问责,向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报送审(shen)结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shu)面申请延(yan)期,每次延(yan)期时间不超过六(liu)个月。金融机构(gou)申请延(yan)期报送调查(cha)报告的,审(shen)结报告报送时限自动(dong)顺(shun)延(yan)。

金融机构(gou)应当及时向金融监(jian)管总局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报送案件司法判决文书(shu)。

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保存有关档案资(zi)料。

第五(wu)章 监(jian)管处置

第二十(shi)九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应当指导、督促案发机构(gou)做好案件处置。主要承(cheng)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金融机构(gou)开展涉案业务调查(cha),及时掌握(wo)案件调查(cha)和侦办情况,审(shen)核相关案件报告;

(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gou)开展追责问责和问题整改;

(三(san))开展案件调查(cha),对金融机构(gou)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wei)法违(wei)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监(jian)管措施或(huo)者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案件是否属于自查(cha)发现作出(chu)结论;

(五(wu))必(bi)要时向地方政府(fu)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六(liu))视风险情况组织(zhi)辖区内金融机构(gou)对同(tong)类业务进行排查(cha)。

第三(san)十(shi)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督导或(huo)者非现场督导,对案情复杂、金额巨(ju)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原则上应当实施现场督导。

各金融监(jian)管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重大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必(bi)要时提级查(cha)处或(huo)者指定异地派出(chu)机构(gou)查(cha)处重大案件。

第三(san)十(shi)一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重点关注各级机构(gou)负责人案件,督促案发机构(gou)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强化(hua)制(zhi)度流程(cheng)管控、加强关键人员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san)十(shi)二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按照监(jian)管权限,综合考虑(lu)案件涉及违(wei)法违(wei)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su),对相关金融机构(gou)和案件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jian)管措施或(huo)者实施行政处罚。

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jian)管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对自查(cha)发现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lu)自查(cha)发现情节,依据相关裁量原则,可以依法对相关金融机构(gou)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huo)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san)十(shi)三(san)条 案件业务涉及多家金融机构(gou)的,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金融机构(gou)和责任人员的违(wei)法违(wei)规行为进行查(cha)处。

第三(san)十(shi)四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加强与公安、司法、监(jian)察等机关的沟通(tong)对接(jie),推动(dong)案件信息共享、协同(tong)办案。

第三(san)十(shi)五(wu)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及时对典型案件编发案情通(tong)报、风险提示,向金融机构(gou)通(tong)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chu)监(jian)管意见。

各金融监(jian)管局发布的案情通(tong)报、风险提示应当抄(chao)送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和机构(gou)监(jian)管部门(men)。

第三(san)十(shi)六(liu)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严格审(shen)核金融机构(gou)审(shen)结报告,及时高效推动(dong)案件处置,在(zai)金融机构(gou)报送审(shen)结报告后六(liu)个月内完成监(jian)管审(shen)结。不能按期审(shen)结的,应当书(shu)面申请延(yan)期,每次延(yan)期时间不超过六(liu)个月。

对报送案件报告后两年(nian)内未审(shen)结的案件,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视情节依法对案发机构(gou)采取监(jian)管约(yue)谈、责令限期整改、下发监(jian)管意见书(shu)等监(jian)管措施,督促案发机构(gou)及时审(shen)结案件。

对作出(chu)不予立案调查(cha)决定或(huo)者经立案调查(cha)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zai)审(shen)结报告中明确,并说明理由。

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保存有关档案资(zi)料。

第六(liu)章 监(jian)督管理

第三(san)十(shi)七(qi)条 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在(zai)对金融机构(gou)进行监(jian)管评级评估、市场准入、现场检查(cha)计划制(zhi)定时,应当体现差异化(hua)监(jian)管原则,综合参考案件发生、处置以及自查(cha)发现案件等情况。

第三(san)十(shi)八条 金融机构(gou)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案件管理工作。违(wei)反本办法的,由金融监(jian)管总局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jian)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jian)管措施或(huo)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san)十(shi)九条 派出(chu)机构(gou)违(wei)反本办法,不及时报告辖区内案件、未按规定处置案件的,由上级监(jian)管部门(men)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huo)者影响的,依据相关追责问责和纪(ji)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shi)条 金融机构(gou)、金融监(jian)管总局及其派出(chu)机构(gou)应当保守案件管理过程(cheng)中获(huo)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si)。对违(wei)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qi)章 附则

第四十(shi)一条 本办法所(suo)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dong)合同(tong)法》规定,违(wei)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与金融机构(gou)签订劳动(dong)合同(tong)的在(zai)岗人员,金融机构(gou)董(理)事会成员、监(jian)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代(dai)理合同(tong)的个人保险代(dai)理人以及金融机构(gou)聘用或(huo)者与劳务派遣(qian)机构(gou)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suo)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在(zai)违(wei)法违(wei)规行为发生时,负有责任的金融机构(gou)从业人员,包括相关违(wei)法违(wei)规行为的实施人或(huo)者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jian)督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所(suo)称“违(wei)法违(wei)规行为”是指违(wei)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保险业监(jian)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shi)二条 金融机构(gou)涉嫌(xian)单位犯罪的,适(shi)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gou)组织(zhi)架构(gou)和层级不适(shi)用本办法相关要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huo)者有关部门(men)对案件具有特殊规定的,金融机构(gou)可以提出(chu)申请,由金融监(jian)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men)或(huo)者属地派出(chu)机构(gou)根(gen)据实际(ji)情况决定案件管理形式。

第四十(shi)三(san)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jian)管总局负责解释。金融监(jian)管总局派出(chu)机构(gou)可以依据本办法制(zhi)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shi)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shi)五(wu)条 本办法生效后,《银行保险机构(gou)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jian)发〔2020〕20号)、《中国银监(jian)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fang)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tong)知》(银监(jian)办发〔2012〕12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gou)案防(fang)工作评估办法》(银监(jian)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gou)案件风险排查(cha)管理办法》(银监(jian)办发〔2014〕247号)、《中国银保监(jian)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gou)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tong)知》(银保监(jian)办发〔2020〕55号)、《银行保险机构(gou)重大案件督导实施细则(试行)》(银保监(jian)办发〔2021〕99号)、《农村中小(xiao)金融机构(gou)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jian)办发〔2009〕38号)、《保险机构(gou)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jian)发〔2010〕12号)同(tong)时废止。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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